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略))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2024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我县决定征收土地2.468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1.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2.
(略):闽政地〔2024〕404号
3.批准时间:2024年8月27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略)地块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总面积为2.468公顷,核定征收
(略)田边村水田0.3827公顷、园地1.9079公顷、林地0.0166公顷、其他农用地0.1608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46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略)
本批次征地实施单位:
(略)
禁止任何单位:
(略)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
(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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