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从府征前公〔202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
(略)2023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
(略)江埔街禾仓村姓江、姓谭、梁一、梁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土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
(略)江埔街禾仓村姓江、姓谭、梁一、梁二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7742公顷(11.613亩)。其中建设用地0.7742公顷(11.613亩)。
上述地块拟征收总面积为0.7742公顷(11.613亩)。
四、补偿方式:
(略)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
(略)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
(略)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按照
(略)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
(略)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
(略)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
(略)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
(略)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
(略)平均每亩征收农
(略)片综合地价9.74万元的18%比例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0.4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0月6日(不少于三十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略)
复核时间
(略)(略)江埔街禾仓村姓江、姓谭、梁一、梁二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0月6日
(略)办事处(联系人:
(略)
2024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14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0月6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
(略)(联系人:
(略)
(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凡从2023年8月28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从府预征字〔2023〕19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
(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
2.关
(略)2023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江埔街禾仓村集体地11.613亩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pdf
(略)(略)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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