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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第三高级中学食堂劳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9-06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竞争性谈判
更新时间:2024/09/0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项目概况食堂劳务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略)中山首府(北门)19栋1-101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ZXZC(略)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最高限价:实际营业额的23.5%(扣除1.5%作为学校食堂自聘人员费用,若费用超过1.5%,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若费用未达到1.5%,多余部分纳入食堂劳务服务费。报价费率超过此限价为无效响应文件),其中的1%作为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费,由采购人:(略)
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费:每学期结算一次,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师生代表参加的月考核测评,采购人:(略)
人员配置:需满足采购人:(略)
以上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采购需求:食堂劳务服务。具体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约一年(2024年10月1日—2025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若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良好,且经采购人:(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成立不足一个月无须提供)的会计报表或提供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声明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成立不足一个月无须提供或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相关扫描件加盖公章)。
三、获取:(略)
时间: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3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略)
方式:(略)
(1)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具有有效年检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一份加盖公章扫描件,原件备查);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一份加盖公章扫描件,原件备查);
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磋商文件份数: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单独封装)]。当纸质正本文件与副本、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审和存档,供应商须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地点:(略)
五、开启
时间:2024年9月20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媒体:
本磋商公告(略)(略)站公示发布,敬请各供应商关注;
2、采购人:(略)
3、根据《(略))有关规定,凡在南(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录“信用南京”((略).cn)或“(略)”(https://(略))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略)
4、(略)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录“信用南京”或“(略)”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略)站注册要求如实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
(3)系统审核后,(略)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5、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是新用户注册或已注册成功的,均应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信用南京”或“(略)”在线打印其“(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6、(略)(略)客服电话:(略);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等事宜进行咨询。
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七、11、③.条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递交相应证明材料,也可以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替代上述相应证明材料。
8、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七、11、③.条涉及的证明材料,须在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响应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略)
9、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0、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11、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①供应商单位:(略)
②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③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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