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东建罚字(质安)〔2024〕第003-3号)
(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52YP9Q1E):
你司因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我局对你(单位:
(略)
(略)厂房屋面加固工程(即1286.44KWp分布式光伏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人民币
(略)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
(略)罚款交至代收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
(略)非税转账须知信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东建罚字(质安)〔2024〕第003-3号决定书.pdf
(略)建设局
2024年9月6日
(经办人:质安科,联系电话:
(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尊贵的用户您好。上文****为隐藏内容,
仅对《中国采购招标网》正式会员用户开放。
如您已是本网正式会员请登陆,
如非会员可咨询客服。
|
专属客服:孟娟 |
电话:17756024335 |
微信:17756024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