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要求,我单位:
(略)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已于2024年09月04日全部建成;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日期:2024年09月09日至2025年03月03日。
(略)承诺对公示时间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建设单位:
(略)
项目名称:
(略)
建设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方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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