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内容:
(略)放弃成交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
(略)
1、项目名称:
(略)
2、采购人:
(略)
3、采购方式:
(略)
4、开标时间:2024年05月22日09时30分
5、成交候选人:
(略)
成交价:8800.00元
6、采购代理机构:
(略)
7、采购代理机构:
(略)
8、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2024年09月09日-2024年09月10日)
9、公示期间如有质疑者,质疑要求:
若供应商对公告结果有质疑,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质疑。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
(略)公安局提出投诉。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质疑人的名称:
(略)
②采购人:
(略)
③被质疑人名称:
(略)
④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⑤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⑥必要的法律依据;
⑦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②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③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④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⑤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公示单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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