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略)
受委托单位:
(略)
为进一步加
(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规定,
(略)(区卫生监督所)在
(略)范围内行使部分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权,现通过本协议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委托执法事项
(略)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管。对管辖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单位:
(略)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
(略)
2.对受委托单位:
(略)
3.对受委托单位:
(略)
(二)受委托单位:
(略)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
(略)
2.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3.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在委托单位:
(略)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
(略)
5.定期向委托单位:
(略)
6.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
三、委托期限
从2024年9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止。
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需停止实施有关行政行为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不需继续委托的,本委托协议书自行终止。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略)
四、其他事项
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
(略)(区卫生监督所)各执一份,一
(略)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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