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告
(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18日10时起60日(竞价周期和延时除外)的网络司法变卖期内,
(略)(
(略))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
(略)
一、变卖标的:
(略)为鲁F9NZ95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
(略)),估价:
(略)。
起拍价:
(略),保证金:
(略),增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竞买人须交齐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竞买资格。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对该标的物的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当地政府或相
(略)等的入户政策,具体情况请竞买人务必提前向当地政府和相
(略)管委会等咨询,否则全部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或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最迟在竞买开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向我院执行法官办理委托手续,相关资格须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将被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
(略)拍辅助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相关信息接受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有意者请与联系人:
(略)
看样咨询电话:
(略)(请于工作时间)
本次拍卖标的支持贷款,有商业贷款需求可来电咨询:铜陵农村商业银行,总部:
(略)(罗经理:
(略)
四、瑕疵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最迟在变卖期开始前三个工作日与我院联系。
五、利害关系人。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优先购买权人。本标的物有无优先购买权人的相关说明:
*如有优先购买人,2016年8月公布司法解释新规要求公示如下信息:
1、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2、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本次拍卖七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优先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变卖方式:
(略)
八、款项支付。变卖竞价前,竞买人应交齐变卖价全款,该款项将被冻结。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买受人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九、竞价程序。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
(略)
十、尾款支付。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变卖结束后30日内,将扣除已交变卖价款后的尾款,足额缴入我院指定账户,并在缴清全部拍卖款后7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到我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相关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
(略)
2、
(略)上付款方式:
(略)
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十一、过户事项。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请阅读本次拍卖发布《拍卖须知》中的第十一条之内容。
十二、悔拍责任。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三、变卖未成交。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竞买人被冻结的该款项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四、付款提醒。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变卖全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略)上充值银行。
(略)查询,网址:
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五、其他事项。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拍标的物后,
(略)将生成相应《
(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
(略)信息。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
(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看样咨询电话:
(略)(请于工作时间)
淘宝技术咨询:
(略)
(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略)为鲁F9NZ95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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