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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出租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发布日期:2024-09-11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租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略)线一期
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略))拟公开转让持有的(略)线一期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略)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略)线一期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略)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略)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的《(略)国有资产转让委托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略)
(略):22ADQ(略))。
(略)线一期单程票票卡(仅限于单程票票卡背面,不含纪念车票或文化车票)开展广告业务,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转让标的基本信息:
1.(略)线一期项目基本情况:
轨道交通1号线为南北向骨干线,(略)站,终至白马山站,线路全长30.410km。全线高架敷设,共设车站25座,均为高架站,其中换乘站3座,全线平均站间距1.245km。途经火车站与汽车南站、高校、市中心步行街、美食街、旅(略)线计划于2021年开通试运营。
轨道交通2号线整体呈东西走向,2(略)站,终至鸠兹广场站,线路全长15.787km,其中地下线长1.409km,地面及高架线14.378km。全线共设车站11座(高架站10座、地下站1座),其中换乘站3座,全线平均站间距1.547km。途经芜湖火车站、高校、市政府、美食广场(万达)、旅(略)线一期计划于2021年开通试运营。
2.(略)线一期单程票卡基本情况:
(略)线一期运营初期预计共发售60万张单程票(长8.5±0.4厘米;宽5.4±0.1厘米),预留的广告位置位于单程票票卡背面(整版)。
本次预计共发售的60万张单程票票卡的流通期限(即为本次广告经营权转让期限)为10年(自2021年3月31日至2031年3月30日,具体以实际开通试运营之日起算),一次性发售,流通期满后,(略)享有票卡广告经营权,根据实际情况回收处理或继续投放使用。在本次预计共发售的60万张单程票票卡的流通期限内,(略)有权发行其他批次的单程票卡,不计入本次转让范围。
(三)经营权转让期限:
拟定为10年,预计自2021年3月31日至2031年3月31日,具体以实际开通试运营之日起算。
三、转让方
(略)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略)
2、评估机构:(略)
3、评估基准日:2019年10月31日。
4、评估报告名称:(略)
5、评估对象:(略)线一期单程票卡票面广告10年经营权。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略)线一期单程票卡票面广告10年经营(略)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3.56万元。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经营权费用转让底价:人民币550,500.00。(含税价)
2、经营权费用支付方式:(略)
(1)经营权费用分二期支付。
①第一期经营权费用为转让标的10年总经营权费用的40%,自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实际开通试运营之日前15天内通知),由受让方一次性付清。
②第二期经营权费用为转让标的10年总经营权费用的60%,在2022年3月31日前15天内,由受让方一次性付清。
(2)转让标的各期经营权费用应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先付经营权费用后使用,否则转让方可单方解除《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3)自《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按转让标的成交金额的5%计算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略)线一期单程票卡的相关情况(包括不限于票卡规格、票卡票面预留广告位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略)线一期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
(3)意向受让方承诺:自受让方取得(略)线一期单程票票卡背面广告的广告业务;受让方须财务独立核算,无条件接受转让方财务审查。
(4)意向受让方承诺:自受让方取得(略)线一期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供1至2套票卡画面设计方案((略)Ⅳ设计要求标准,设计内容、颜色及风格须与票卡正面内容不违和),并通过转让方审核。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略)线一期实际开通试运营之日前20日,受让方须将发布票卡广告内容的文件以书面形式报送转让方审核。
(6)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因受让方提供的广告设计、内容及排版等问题导致票卡发售后与第三方产生法律纠纷,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7)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发售票卡时间延迟,导致票卡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如票卡发售后受让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更换票卡广告内容的,则应将拟更换的票卡广告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转让方审核,经转让方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且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补印票卡(补印票卡数量须与转让方协商并最终确定),并承担票卡补印的相关费用。
(9)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略)线一期工程站内、外广告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若受让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所有责任。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经营权,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无偿收回转让标的经营权,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如票卡票面磨损严重,应由受让方负责自行补印票卡,由受让方承担相应补印费用,且票卡印刷质量须符合转让方要求。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如非转让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提前终止的,视同受让方违约,且不退还已支付的经营权费用及履约保证金。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票卡广告经营权由转让方无偿收回,票卡由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回收处理或继续投放使用。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广告代理(或含广告发布、设计、制作)的经营范围。
3、自挂牌之日起,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注册成立时间应在2019年7月29日(含)之前)
4、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三年内(自2017年8月11日(含)),意向受让方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重大违法记录,且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1日。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三)报名时间
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1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缴纳时间:报名截止时间前,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买。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要求履约并且《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略)
(5)(略)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略)
(6)自《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略)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略)))。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文件》。
(八)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九)交易方式:(略)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略)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略)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略)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略)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略)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十一)竞价规则
受让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略)(略))的《e(略)竞价交易规则》、《e(略)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略)
(十二)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三)交易双方签订《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依据《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略)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传真:(略)
联系地址:(略)
(略)线一期单程票卡票面广告经营权转(略)站((略))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略)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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