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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陵水黎族
(略)政府办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0日19:00
名称:
(略)
(略):无
陵水黎族
(略)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
(略)域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新村镇城坡村委会第十二、十三村民小组与盐尽村委会第一、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6684公顷(10.026亩),全部为农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公益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本次土地征收目的为建设
(略)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地。
四、补偿方式:
(略)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
(略))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村镇
(略)/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
(略)/亩,安置补助费标准:
(略)/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陵水黎族
(略))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陵水黎族
(略))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
(略)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略)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
(略))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的规定执行。
3.房屋安置。按照《陵水黎族
(略))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村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陵水黎族
(略)(略)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
(略)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用地勘测定界图
陵水黎族
(略)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附件: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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