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
(略)人民政府
地址:
(略)
被征收人:吴清芳、吴清芬
身份证:460027********471X(吴清芳)
460027********4718(吴清芬)
房屋地址:
(略)
住址:才吉村委会潭才老村
因华迈中学二期项目及潭才老村置换地建设需要,本机关决定对华迈中学二期项目及潭才老村置换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
(略)人民政府,
(略)。
被征收人吴清芳、吴清芬名下位于
(略)),房屋1评估单价为
(略)/平方米,房屋2、房屋3、房屋4评估单价为
(略)/平方米,铁皮房评估单价为350元/平方米,小木房评估单价为150元/平方米。经评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合计人民币233,907元(大写:贰拾叁万叁仟玖佰零柒元)。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
(略)
为保证华迈中学二期项目及潭才老村置换地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吴清芳、吴清芬名下的位于
(略):1)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
(略)评估的结果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项明细如下:
(一)房屋1面积106.64平方米,单价
(略)/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二)房屋2面积26.13平方米,单价
(略)/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三)房屋3面积35.89平方米,单价
(略)/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四)房屋4面积13.86平方米,单价
(略)/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五)铁皮房面积12.95平方米,单价35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六)小木房面积6.96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二、
(略)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
(略):海诚房估字[2024]第0719号),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人民币233,907元。
上述合计人民币233,907元(大写:贰拾叁万叁仟玖佰零柒元)。
三、限被征收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与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及征收补偿费领取手续。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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