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
(略)人民政府
地址:
(略)
被征收人:冯光育、冯光伟、冯海建
身份证:460100********2819(冯光育)
460027********4713(冯光伟)
460027********4710(冯海建)
房屋地址:
(略)
住址:才吉村委会潭才老村
因华迈中学二期项目及潭才老村置换地建设需要,本机关决定对华迈中学二期项目及潭才老村置换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
(略)人民政府,
(略)。
被征收人冯光育、冯光伟、冯海建名下位于
(略)),房屋1评估单价为969元/平方米,房屋2评估单价为509元/平方米,房屋3评估单价为339元/平方米,简易房1、简易房2评估单价为300元/平方米,围墙评估单价为300元/平方米,水井评估单价为
(略)/口。经评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合计人民币169,126元(大写:拾陆万玖仟壹佰贰拾陆元)。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
(略)
为保证华迈中学二期项目及潭才老村置换地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冯光育、冯光伟、冯海建名下的位于
(略):5、6、6-1、7、7-1)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
(略)评估的结果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项明细如下:
(一)房屋1面积108.24平方米,单价969元/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二)房屋2面积55.04平方米,单价509元/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三)房屋3面积84.5平方米,单价339元/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四)简易房1面积4平方米,单价3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五)简易房2面积5平方米,单价3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六)围墙面积24平方米,单价12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
(略)。
(七)水井一口,评估价值
(略)。
二、
(略)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
(略):海诚房估字[2024]第0717号),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人民币169,126元。
上述合计人民币169,126元(大写:拾陆万玖仟壹佰贰拾陆元)。
三、限被征收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与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及征收补偿费领取手续。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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