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资麦矿告〔2024〕5号
根据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矿发〔2016〕69号)要求,
(略)(以下简称采矿权人)第二次将采矿权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抵押权人)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抵押物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为“
(略)”,位
(略)为:C
(略)(略),采矿权权属无争议。2022年12月23日该采矿权曾以第一顺位抵押给抵押权人,抵押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壹亿元,抵押期限为24个月(自2022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
二、本次抵押情况
本次抵押为第二顺位抵押,其抵押权人与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同为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该部已出具《
(略)贷款审批批复》,同意采矿权人将其名下“
(略)),确定抵押贷款本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抵押期限为6个月(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
三、有关说明
(一)抵押合同中认定的采矿权抵押金额为双方当事人认可,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二)采矿权人应依法开采,如在抵押期间发生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置(包括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矿权人承担。
(三)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如实提供抵押材料,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纠纷,依法由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承担责任。
(略)自然资源局麦积分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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