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以下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欢迎公众参与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公告期为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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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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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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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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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略)
(略)
有效期
1
鑫福榕(三明)
(略)(首次申请)
(略)MACMJ0KA1N001Q
2024年9月13日至202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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