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16层),在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样品,不予受理。样品便签(样式):
项目名称:
(略)
(略):
投标单位:
(略)
(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法人: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若为其他组织:具有“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若分支机构投标的,
(略)(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有效授权,
(略)(总所)的营业执照、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有效授权书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若为个体工商户: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需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或副页)中需载明辅食营养补充品(或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生产明细;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除提供所供货物生产厂家的上述证明外,还需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在同类营养包项目供货过程中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产品一级召回或二级召回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需提供1年内在同类营养包项目供货过程中没有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产品一级召回或二级召回的书面声明(声明书格式自拟)。(四)按照供应商属地政府机关职能划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含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五)具备项目产品检测报告:1、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必须包括:感官、蛋白质、钙、铁、锌、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维生素B12、铅、总砷、硝酸盐、黄曲霉毒素B1和/或黄曲霉毒素M1、脲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以上检测内容的检测结果要求满足附件1“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2、型式检验报告。提供报告时间为开始履约供应项目营养包的前3个月内,按项目产品的相关标准要求对项目营养包进行全项检验,并提供由有效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检测结果需符合本项目的项目需求。3、需提供所投产品的全项稳定性试验报告(至少1年的常温放置试验和至少3个月的加速试验)且试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稳定性试验批次的营养包中I类速溶豆粉的质量规格与所投产品一致。注:以上检验报告需提供扫描件且在中标后供货前需提交原件,由采购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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