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县兴(
(略):
(略)*******7):
经核查,你在
(略)精华学校
(略)改建工程项目中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实有《
(略)(略)人民政府关于
(略)精华学校
(略)改建工程项目工“5.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略)(略)人民政府关于
(略)精华学校
(略)改建工程项目工地“5.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略)(略)住房和建设局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工程合同》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769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3月7日送达公告。
由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作出深(光)住建罚催字〔202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下称《催告书》,要求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玖拾元肆角(7690.4元)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玖拾元肆角(7690.4元),以上共计壹万伍仟叁佰捌拾元捌角(15380.8元)。2024年6月11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EMS向你身份证地址:
(略)
由于采取其他方式:
(略)
联系地址:
(略)
(略)(略)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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