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中国采购招标网大数据中心

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发布日期:2024-09-18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9月18日,浙江省能源局发布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至10月17日。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略)
联系电话:(略)
附件: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24年9月18日
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浙江省、市、县各级国有企业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适用本意见。其他项目可参考使用。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管理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任何单位:(略)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县发展和改革委(局)核准或者备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章监管权限及职责
第五条全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能源局、(略)能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略)、县(市、区)政府对本级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体系,负责编制全省统一的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示范文本,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能源领域信用评价体系。
第七(略)市能源主管部门负(略)内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略)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略)内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跨多(略)(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单位:(略)
(略)(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略)内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略)(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能源领域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承(略)市能源主管部门交办的能源领域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略)(市、区)辖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单位:(略)
第九(略)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略)域内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主要工作包括:
(一)(略)推送的项目招投标过程资料。
(二)依法审查招标人:(略)
(三)处理本级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并依照国家九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本(略)域内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上报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条各级能源(略)推送涉及本行业预警信息的处置工作。
第四章标前、标中和标后监管
第十一条招标人:(略)
第十二条招标人:(略)
招标人:(略)
第十三条招标人:(略)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5日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公示媒介应当与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一致。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略)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略)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略)
第十八条规范招标示范文本使用。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能源领域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编制。使用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略)
第十九条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应当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使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略)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核对,并书面(在线)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略)
(略)上进行公开,(略)显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略)
第二十九条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略)
第三十一条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略)
第三十二条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略)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略)
第三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略)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合同金额变更超过10%、工期延长超过15%、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工验收前变更等应作为合同重大变更情形进行公开并注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略)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获取:(略)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人:(略)
第三十九条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意见由浙江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