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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溪污水处理厂三期部分土地出租 汕公资产权【2024】34号(网)交易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汕头 发布日期:2024-09-19
所属地区:广东 - 汕头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租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公告信息项目名称:(略)
(略)CQ2434B054
标的名称:(略)
(略)CQ2434B054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略)上交易公告
汕公资产权【2024】34号(网)

(略)(略)上交易:
一、交易项目
(一)招租标的
招租标的:新溪污水处理厂三期部分土地出租;土地面积:51.639亩(34425.80㎡);(略):CQ2434B054;土地用途为:仅限于设置建筑垃圾临时综合处理场(不得改变用途);现状:未经围档及平整空置土地;租期:5年;5年租金起始价(不含税):(略)元;加价幅度:(略);保证金:(略);租金缴交方式:(略)
需查看标的物的,请于2024年9月26日17时前与招租方预约联系,电话:(略)3。
(二)招租标的情况:
新溪污水处理厂三期部分土地对外出租设置建筑垃圾临时综合处理场项目土地位置位(略))。
二、竞投人资格要求
1.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不接受联合体竞投。
竞投人资格要求由招租方负责解释。
三、竞投人参与交易流程
1、(略)(略)(略),点击“国有产权”提交竞投申请,按要求交付保证金,获得竞投资格。网络技术咨询电话:(略)1。
2、按交易活动日程安排的报价期限内,(略)(略)上交易。
3、竞得人需按交易活动日程安排签订《成交确认书》及交易合同。
四、交易活动日程安排
1、申请报名及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年10月8日16时。
2、网上自由报价期:2024年10月9日10时至2024年10月10日10时。
3、限时竞价开始时间:2024年10月10日10时。
4、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间:(略)签订《成交确认书》。(联系电话:(略)
5、签订交易合同时间:需于2024年10月15日前(工作时间)。
6、需查看标的物的,请于2024年9月26日17时前与招租方预约联系,电话:(略)3。
五、交易须知
1.(略)上交易前,应当知悉《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政数〔2023〕2号)(略)的相关产权交易规则,详细阅读《(略)上交易竞价公告》《(略)上交易竞价须知》《(略)(略)上交易操作规程》等交易文件。承诺在交易过程中,(略)的产权交易相关交易规则,了解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及要求。
2.本次招租交易行为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汕府办会函〔2024〕9306)精(略)城管局《关于下达(略)新溪污水处理厂三期部分已划拨土地用于对外出租设置建筑垃圾临时综合处理场任务的通知》任务授权进行。竞投人应自行了解并承诺知悉招租标的的全部情况,已经对招租标的进行了实地查看和尽职调查,清楚招租标的的产权情况、用途功能现状(包括且不限于消防、配套、环保、水电设施、交通等情况),竞投人提交竞租申请即视为已对招租标的进行了现场实地踏勘,清楚并接受招租标的的产权情况、用途功能现状。
3.竞投人应按本项目《(略)上交易公告》交易流程及交易活动日程安排参与交易。
4.招租标的租期为5年,自土地移交之日起计算,出租方在签订《(略)行政事业单位:(略)
5.租金按合同年度收取,一年一缴,每合同年第一个月上缴。在签订《(略)行政事业单位:(略)
6.(略)确认为最高竞价人后,应按交易活动日程安排签订《成交确认书》《(略)行政事业单位:(略)
(略)确认为最高竞价人后,因其自身原因无法确认交易结果的,招租方有权没收其竞租保证金,(略)将依据招租方处置通知,将竞投保证金直接划转招租方处置。
7.未被确认为竞得人的竞投人,其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略)退回,若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退回保证金的,(略)联系,查明原因;被确认为竞得人的竞投人,(略)(略)退回其缴纳的保证金。
8.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对招租土地转租、转借、全部或局部改变用途,不得缩小建筑垃圾临时综合处理场处理能力。
9.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是该土地的实际管理人,该土地范围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来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作业设备、人身安全,安全生产以及水电燃气使用不当,给承租方及土地范围内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出租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租赁期间,竞得人因管理不善或违法、违规行为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物品的失窃、损坏、失火、安全生产、纠纷等事件),全部由承租方负责。
租赁期间,构筑物以简易可移动板房和移动设备为主,建设资金由承租方自筹解决。由该土地引起的围档、土地平整以及项目施工建设费(设备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物业服务费、网络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税费、保险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全部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招租方不承担以上所述的费用,如因竞得人迟交或未交而引起的损失赔偿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招租标的应当合法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土地;并没收其承租押金。若承租押金金额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用途。(2)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污染物品或进行违规、违法活动。(3)每合同年第1个月的10日内未支付当期租金,经出租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支付租金。
12.招租标的仅限于土地使用权。
13.招租标的系国有资产,租赁期间,如因政策原因或上级决定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土地的,出租方可依法提前收回出租招租标的物,承租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无偿无条件退出,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包括对承租方的各种固定投入),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承租押金,租金按实际承租天数按实结算,已收租金具体退回时间以财政部门拨款为准。
14.租期届满,或者合同提前解除,且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并已结清所有费用,出租方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承租押金。承租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无偿无条件退出、清除土地上所有人员、设备(保留围档不拆除,无偿给出租方使用)、建筑垃圾,确保移交土地平整恢复至承租方土地平整后状态,不得影响土地的后续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同自动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处置费用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押金中直接划扣。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的或者未结清应付费用的,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押金中直接划扣承租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费用,承租押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及应付费用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主张。承租方应支付的租金,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押金中直接划扣;承租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承租押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主张违约金。
15.招租标的招租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租赁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16.承租方承租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和指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将土地作为抵押、担保等用途;不得利用该土地存放违禁物品及作为高危、高污染违规、违法经营场所;应做好治安、防火、安全生产等工作且承担相应的费用。如违反有关规定,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承租方负责,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7.招租标的以土地现状为准。
18.竞投人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得以招租标的现状影响其相关证照等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致使其不能按设想使用招租标的为由,要求解除、变更《(略)行政事业单位:(略)
19.出租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招租方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20.承租期间,承租方应根据建筑垃圾临时综合处理场设置要求自行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水保等),确保该项目建成合法、规范。项目建成后,承租单位:(略)
承租方在签订《(略)行政事业单位:(略)
21.承租期间潜在风险提示(特别提示)
21.1承租期间如该土地因政府项目建设需要退迁,退迁决定一个月内解除与承租方签订的《(略)行政事业单位:(略)
21.2目前被授予(略)(略)特许经营权的(略)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BOT项目正在抓紧征地当中,(略)发布该BOT项目特许经营期开始公告手续的情况,当公告发布之日起,(略)将向城管部门发函告知相关事项,城管部门将撤回承租方已获批且仍在有效期内租赁场地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在城管部门撤回租赁场地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当月,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单方面解除与承租方签订的《(略)行政事业单位:(略)
21.3出租方有权书面解除《(略)行政事业单位:(略)
以上交易须知由招租方负责解释。
六、重要提示:
在交纳保证金时,需按《保证金交纳通知书》操作,为避免错过缴纳保证金机会,建议适当提前缴纳保证金,已足额交纳保证金的竞投人,(略)查看是否获得《竞价资格确认书》。保证金交纳不接受现金方式:(略)
七、(略)声明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略)对招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略)的任何交易建议。竞投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交易信息并需自行对标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略)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是否受让标的及受让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标的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后果,(略)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竞投人参加竞投,(略)的交易规则。
八、联系方式:(略)
1、交易机构:(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2、招租方名称:(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招租方:(略)
交易机构:(略)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1.(略)上交易竞价须知
2.(略)上交易操作规程
3.(略)产权交易竞价操作手册v1.2(竞买人)
附件资料查询:(略)(略))--服务指南-相关分类(国有产权)。网址:https://(略).cn/ggzy-portal/index.html#/440500/fw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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