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9日,某区XX栋电工聘请某人进行化粪池清掏。某人所使用的吸粪车(粤B5XXX,车容量3.5立方米)
(略)XX栋化粪池进行吸粪,其将粪渣排
(略)XX栋旁排水检查井,排放大约3.5立方米,粪渣
(略)(略)流入沿河截污管,最后通过沿河截污管溢流口流入河道,造成河内约有400平方米的水体污染。
2024年1月12日,
(略)A区水务局(以下简称“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
(略)XX栋旁排水检查井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排水检查
(略)(略)内的粪渣已清理,河道内未见粪渣,河道水质恢复。
【调查与处理】
针对某人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A区水务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4年1月9日,A区水务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1月10
(略)及河道进行清理。
2、某人于2024年3月7日向A区水务局申请了听证。在听证会上,某人提出其是因为吸粪过程中手机掉进化粪池里,急着捞手机才将粪渣排放进污水管道中,不知道会导致粪渣流入河中,认为其并非故意为之等意见。A区水务局认为某人是否为捞手机而实施该行为,并不改变该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处罚标准,不采纳某人的听证意见。
3、2024年4月24日,A区水务局针对某人危及排水设施安全一案召开案审会议,认为某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深圳经
(略)排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某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将粪渣排入排水检查井,
(略)(略)流入沿河截污管,最后流入河道,造成河内约有400平方米的水体污染,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情节(情节严重,第一次被查处)、社会危害程度(从轻)和相关证据,并参照
(略)水务局印发的《<深圳经
(略)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某人处以罚款贰万元。
【法律分析】
《深圳经
(略)排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向排水检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渠内排放或者倾倒污水、落叶、垃圾、粪便、渣土、杂物、污泥、淤泥等废弃物。某人向排水检查井排放粪渣的行为,违反此规定。《深圳经
(略)排水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
(略)
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处进行复查,排水检查
(略)(略)内的粪渣已清理,河道内未见粪渣,河道水质恢复。因此,以第一次被查处从轻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典型意义】
排水设施
(略):破坏环境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这不仅有助于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社会成本,还有助于构建一个和谐、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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