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黔发改法规〔2024〕42号)第六条、第七条及《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相关规定,拟对冉*、何*锟2名评标专家扣减分(详见附件)。公示期:2024年9月19日至9月23日。评标专家如对评价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辩),
(略)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联系电话:
(略)
附件: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
(略)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
(略)
专家
姓名
评标时间
评标评审项目名称:
(略)
履职行为情形
行为
类别
考核扣减分值
评价主体
1
冉*
2024年
9月18日
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2024年度)四期
《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一般不良行为情形)》第5项“接到评标评审通知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在开标前60分钟未请假的。”
一般不良行为
15
交易场所
2
何*锟
2024年9月19日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A区弱电智能化项目
《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一般不良行为情形)》第7项“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非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
一般不良行为
20
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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