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2024年
(略)超标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损害调查结果根据《
(略)超标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和损害调查,该企业在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6月2日期间,焙烧炉脱硫后排放口在线设施运行不正常,但颗粒物、二氧化硫未超过《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其中:颗粒物30mg/m³,二氧化硫400mg/m³),即未超过确定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基线水平,未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不需要赔偿。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0元;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为0元;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略);4.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5.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0元(零元整),共计
(略)。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不需签订。经专家鉴定评估及损害调查,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终止索赔程序。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无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无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无。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无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终止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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