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24〕74号
(略)货运专线节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本府作出《
(略))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
(略)货运专线节点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以《
(略))为准。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略)
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四、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略)
(略)办事处
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略)
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略)货运专线节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已在被征收范围内及
(略)(略)站公示征求意见,该方案已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七、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受
(略)政府委托,本项目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略)
八、最后搬迁期限:2024年12月31日止。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略)
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到以下地址:
(略)
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公告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略)(略)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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