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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答疑书01

所属地区:河北 - 唐山 发布日期:2024-09-25
所属地区:河北 - 唐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2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33-1129-6576
(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答疑书01
答疑澄清
答疑澄清时间:2024年09月25日00:00答疑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标段名称:(略)
现就本项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问题一
招标文件P2“建设规模:本项目在(略)全域新建公用直流充电桩、公共交流充电桩和重卡一体式直流充电桩等共计约8122个,并建设高低压电缆监控照明、储能设备、雨棚、光伏车棚、道路和硬化及配套设施等。”与招标文件P60“建设规模:本项目在(略)全域新建公用直流充电桩、公共交流充电桩和重卡一体式直流充电桩等共计约3900个,并建设高低压电缆监控照明、储能设备、雨棚、光伏车棚、道路和硬化及配套设施等。”“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共分为二个标段,一标段:公共直流充电桩和公共交流充电桩约3000个,二标段:重卡一体式直流充电桩约900个。承包范围包括勘察(含测绘)、设计、采购、施工及安装等全部内容,并配合发包人完成设计手续、施工开工手续、(略)接入((略)所需的全部手续和所需费用)等相关手续工作。”问题:(1)两处充电桩数量不一致,以哪处为准?(2)请明确报价时按一个标段报价还是按两个标段分开报价?
答:建设规模以“本项目在(略)全域新建公用直流充电桩、公共交流充电桩和重卡一体式直流充电桩等共计约8122个,并建设高低压电缆监控照明、储能设备、雨棚、光伏车棚、道路和硬化及配套设施等。”为准,招标范围以“包括勘察(含测绘)、设计、采购、施工及安装等全部内容,并配合发包人完成设计手续(包含站内设施和外部电源接入)、施工开工手续、(略)接入((略)所需的全部手续和所需费用)等相关手续工作。”为准。
问题二
招标文件P6“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2或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招标文件P83“(二)近年财务状况表(如组成联合体,需提供牵头人的即可)”
问题:如联合体投标是否仅需提供牵头方财务审计报告?
答:是。
问题三
招标文件P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条“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文件P20“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问题:如联合体投标,是否除联合体协议外,仅需联合体牵头方在招标文件要求的签字或盖章的地方签字或盖章即可。
答:是。
问题四
招标文件P73投标文件封面、P75投标函
问题:投标人信息是否仅需填写牵头方即可?
答:是。
问题五
招标文件P76投标函附录
问题:(1)表格标题为空是否为1、投标人附录;(2)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不对应,(略)
答:按招标文件给出格式填报即可。
问题六
P7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P79授权委托书问题:如联合体投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是否仅需牵头方提供即可。
答:是。
问题七
投标人未被列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严重失信名单无对应的查询入口,网站“查信息”-“信用信息”(略)站。问题:投标人未被列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严重失信名单查询信息是否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
答:是。
问题八
招标文件P95“二、承包人施工实施计划”(略)为(一)。问题:请问此次暗标编制过程中,(略)规则是否有要求。
答:符合招标文件已列明的要求即可。
问题九
管理团队需要提供近三个月养老保险,(略)时间可以认定为6-8月,按交标时间可以认定为7-9月,请问近三个月是否可以为6-8月或7-9月均可?
答:均可。
问题十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25条“本工程中由招标人:(略)
答:本工程中由招标人:(略)
问题十一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25条“设计费结算采用固定费率模式,最终结算设计费为中标价除以建筑安装(含采购)费限额乘以实际工程量清单预算价格”。其中“建筑安装(含采购)费限额”是指的最高限价“设计估算额90000万元”还是指的按投标报价计费比例乘以设计估算额计算出的建筑安装(含采购)费?
答:为设计估算额90000万元。
问题十二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2.4(3)“承包人施工实施计划(25分)(暗标)”中提到“项目工期、进度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5分)”;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技术部分“二、承包人施工实施计划”中“(三)、项目工期、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两处表述不一致。以哪一个为主:另外投标文件格式中,技术部分“二、承包人施工实施计划”中的大纲内容是否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调整。
答:需要投标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对照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格式编制即可。
问题十三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2.4(2)“投标人近三年具备投资1.5亿元以上充电桩项目工程总承包(独立承揽或以施工名义参与)或施工业绩”;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副表第10条,“近三年具备投资1亿元以上充电桩项目工程总承包(独立承揽或以施工名义参与)或施工业绩”两处冲突,请明确以哪项为准。
答:以上条件不冲突。
问题十四
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牵头方必须为施工单位:(略)
答:招标文件所有评审条件评审时的对象是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不单独针对其中某一个成员。
问题十五
招标文件P2“项目经理:(略)
答:是。
问题十六
招标文件P2资格条件“如投标人为独立投标,近三年内至少具有一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充电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施工业绩;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略)近三年内至少具有一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充电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单独承揽或以设计单位:(略)
答:是。

(略)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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