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松预征地告〔2024〕第140号
(略)农民集体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松规划资源选预〔2024〕159号,国家拟征收你村
(略)农民集体范围内集体土地。
项目名称:
(略)
一、位置:
(略),
(略),南至03-07地块,西至南张泾,北至12-01地块
二、用途:道路广场用地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略))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
(略))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
(略))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略))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
(略))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
(略)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
(略)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略)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10月1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
(略)反映。
联系人:
(略)
联系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略)人民政府
2024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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