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略)
地址:
(略)
采购人:
(略)
地址:
(略)
本机关收到关于当事人在2024年
(略):HMZB
(略),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的部分检测报告不具备真实性的举报。本机关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在本项目投标时,根据采购人:
(略)
另查明:
(略)并未出具上述13份《检验检测报告》。
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温龙财采处(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2024年9月9日,当事人作出申辩称,
(略)提供检测服务,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有相应的合同、银行流水、物流、发票等佐证,并要求进一步调查上述13份《检验检测报告》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应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项“投标”中规定的“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情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调查取证通知书反馈回复函和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
(略)(略)为BYT202406W
(略)等13份《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本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上述材料应属于提供虚假材料投标。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为招标文件规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唯一中标候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略)关于2024年
(略):HMZB
(略))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
(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略)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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