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兰劳人仲案字〔2024〕第265号劳动争议一案,在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
(略)公告送达兰劳人仲裁字〔2024〕第26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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