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联系方式:
(略)
(略)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略)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1
李居亮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山东
(略)
鲁(2022)
(略)
李艳荣
登记机构: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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